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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最新入学政策征求意见稿
2019-11-22 16:27【我要纠错】

  根据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落实《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长教联〔2019〕34号)文件精神,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关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南关区居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5日前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单位。

  联系电话:0431-88912819(中学)

  0431-88958627(小学)

  传真电话:0431-88933629

  电子信箱: ngjy2019@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平治街545号

南关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落实《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长教联〔201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南关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南关区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五)坚持学校实施主体。学校是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学区生源数量,依据省、市、区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落实“一校一案”,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向南关区教育局备案,并向本学区公布,公布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初中。

  三、入学方式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划片入学

  结合实际,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妥实行多校划片。

  划片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名下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实行单校划片的学校,按照“两个一致”原则,接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学区内生源激增的热点学校,在《南关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公布之日前,对符合该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依规接收入学;自《南关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公布之日后(含公布之日),符合该校入学条件的,依据该校当年的生源情况而定。当年如有空余学位,将面向这部分生源随机派位录取,未被派位录取的生源,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当年如无空余学位,这部分生源将区由教育局统筹安置。

  实行多校划片的学校,按照“两个一致”原则,由家长在指定区域内自行申报一所学校的学位,当申报数超出学校派位计划数时,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录取。

  2.独立小学、独立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原则上一套住房地址享有独立小学六年一个学位、独立初中三年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实行九年一贯制招生的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学区一致的,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小学部与初中部学区不一致的,分别按各自学区进行招生。如有空余学位,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入学。

  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

  3.空余学位招生方式

  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空余学位可以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4.特殊群体入学

  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在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

  四、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职责

  健全由区教育局牵头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促指导各学校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信息核验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维稳工作,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查验及数据统计工作。把好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关口,查处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3.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依据区域建设情况,落实《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布点的规划审批及许可工作,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规划用途确认、房屋权属证明核验等相关工作。

  6.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查处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进行误导宣传行为。

  7.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二)建立预警机制

  各学校要定期对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进行排查摸底,掌握适龄人口数量变化,如果出现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热点学校名单及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防止产生大班额。

  五、相关要求

  (一)科学划分学区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学区范围。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针对关注度极高、择校冲动强烈的热点学校,结合实际,可采取设定条件排序电脑派位安置生源。设定条件排序即在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实际空余学位数,按照符合“两个一致”(一批次)、不符合“两个一致”的常住户口(二批次)、拥有南关区有效居住证(三批次)的顺序依次进行电脑派位招生,录满即止,不再进行下一批次录取。具体办法视当年招生情况而定,具体验证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区教育局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学区划分及政策调整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正、公平,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加强风险评估,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并做好舆论引导,提前广泛告知。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计划管理

  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严格执行省颁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

  (三)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

  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区域适龄人口数量及增长趋势、现有学校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区域内学位供给满足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继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公参民”学校改革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公参民”学校改革后的招生办法。结合实际,继续实施大学区管理、集团化办学、合作办学、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招生结束后,教育局将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类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本《实施办法》由南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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