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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参保居民住院指南
2013-11-13 11:22【我要纠错】

【导语】:长春市参保居民住院指南

  尊敬的参保住院居民:

  您好!首先,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慰问和衷心地祝愿,祝愿您在院治疗期间心情愉快,早日康复。为了方便您治疗,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向您做以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 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请3个工作日内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交给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由您个人承担。

  二、费用知情权 在您住院期间,医院每天向您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并由您签字确认,出院时医院向您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由您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出院结算的凭证。

  三、医疗费核报 您住院医疗费用核销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支付标准以内的甲、乙类部分医疗费用,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甲、乙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您住院时需要交纳部分费用的押金,结算时多退少补。您核报的费用将通过院端医保网络直接核报。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 1、成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60000元。2、大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100000元。

  五、住院起付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住院起付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及省肿瘤医院)为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为6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住院为200元;对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给予2/3的补助,在省级、市级、区级医院住院只需个人支付起付线300元、200元、100元即可;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不论何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注:上述补偿比例在结算费用时,先依照《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个人自付比例为: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的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及超标准价格的床位费等都属于丙类,由个人自付。

六、住院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
省级
市级(省,市专科)
区级
 
 
 
起付标准以上5千元以下
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
55%
65%
75%
 
5千元至6万元
60%
70%
80%
 
 
 

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补偿比例(不分医院级别)

费用分段

 
1万元以内
1万元至5万元
5万元至10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
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
75%
80%
85%
 

  七、意外伤害门诊

  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执行省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其他类别的城镇居民没有此项医疗待遇。

  八、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的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艾滋病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

  2、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具体补助标准为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50%、60%、70%。以一个自然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

  九、转诊转院

  1、如果您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您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转诊审批单》,同时办理结算手续,再转往其他定点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

  2、需转异地治疗的(大中小学校学生),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您转外治疗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享有在异地(未经审批转外)急诊住院待遇。只有大中小学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返户籍居所地所发生急诊住院的费用,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电话申报9685555、85641922、81932999急诊登记。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及学校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核报。

  十、女性参保居民的生育待遇

  待产的参保孕妇应携带本人的医保卡、一胎生育指标原件及复印件、社区证明原件、围产期保健手册等资料,到具备接生条件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科)申请办理生育住院手续。补偿比例为:1、正常分娩按省级1100元、市级1200元、区级1300元;2、非正常分娩按省级1400元、市级1500元、区级1600元。

  十一、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

  按照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参保的孕妇在生产前由其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负责为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出生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待遇等待期。新生儿起名落户后,由家长到所在社区办理正式参保登记手续并制卡,需提供夫妇一方抱新生儿的合影。

  十二、缴费中断规定

  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待遇期限为十二个月。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连续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即停止享受待遇。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后满二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二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三年。

  医保政策监督 如果您发现享受的待遇有问题时,请及时与定点医院医保科(办)或市医保中心联系。

  市医保中心电话:81932999

  最后,再一次祝您早日康复!(医药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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