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2010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5--6级单位已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人员、7--10级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5--6级单位已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人员、7--10级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