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长春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9、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
提取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业务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点击查看: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列表
注:
(1)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
(2)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
(3)多子女家庭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4)新市民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未满三年的职工家庭;
(5)青年人家庭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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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点击查看:线上提取流程图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①租住公租房的,职工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每年实际租金费用支出,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未逐年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②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万元。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未逐年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4、离休、退休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6、出境定居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8、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住房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③购买公有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⑤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4、离休、退休销户提取: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6、出境定居销户提取: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8、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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