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今年长春各登记机构开始实行免收收养登记费用的政策,那么具体的事实时间是什么呢?
自2017年4月1日起,长春市各登记机关停止收取收养登记费,登记机关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此项工作涉及广大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福祉,进一步减轻了群众的负担,是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附:收养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
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