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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46万城镇参保居民实现“病有所保”
2018-11-27 09:32【我要纠错】

【导语】:近些年来,长春市通过实行单病种定额治疗待遇、实施大病低自付政策、开通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一系列惠民举措,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逐年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促使246万名城镇参保居民实现了“病有所保”。

  近些年来,长春市通过实行单病种定额治疗待遇、实施大病低自付政策、开通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一系列惠民举措,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逐年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促使246万名城镇参保居民实现了“病有所保”。

  133万人次的坚实后盾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至今,已统筹支付金额63.8亿元,成为了133万人次就医问诊的坚实后盾。这一“后盾”的牢固,源于医保居民待遇的逐年提升。如今,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已提高至16万元,相比启动之初的4.5万元,提高了近4倍的额度。

  目前长春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及省肿瘤医院)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住院为200元;对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给予补助,在省级、市级、区级医院住院支付起付线为300元、200元、100元;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不论何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省级(含专科)55%,市级(含专科)65%,区级(含专科)70%,社区(含专科)80%;3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省级(含专科)60%,市级(含专科)70%,区级(含专科)75%,社区(含专科)80%;6万元以上至16万元的,省级(含专科)65%,市级(含专科)75%,区级(含专科)80%,社区(含专科)85%。住院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支付标准以内的甲、乙类部分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2万人次的“解压器”

  2014年起,长春市启动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成为了罹患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解压器”。截至目前,已有12万人次享受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为2.9亿元。

  大病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内报销比例为55%,1(不含)~2万元为56%,2(不含)~3万元为57%,3(不含)~4万元为58%,4(不含)~5万元为59%,5(不含)~10万元为70%,10(不含)~30万元为80%。

  低自付病种增加到28种

  为减轻长春市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在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长春市将28种个人负担重的重特大疾病纳入到低自付大病补助管理范围。其治疗不受当前医保目录限制,所有医疗费用按打包付费的原则结算,参保患者在指定医院住院只需支付起付线或定额,就可以实现一次规范性治疗,切实解决了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自2013年启动低自付政策以来,病种范围逐渐扩大,低自付病种从最初的10个病种增加至目前的28个病种。

  仅2018年年初至今,享受低自付治疗待遇便有1.2万人次,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为3641.5万元。

  30个单病种实行定额治疗

  2011年长春市启动实施单病种定额治疗。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调研论证,2012年又科学确定了20个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一次性根治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为定额治疗病种,将定额治疗病种由最初确立的10种增加至目前的30种。

  目前,参保患者在指定医院进行30个单病种住院治疗,可以享受定额治疗待遇。2018年年初至今,已有1638人次享受到了单病种定额治疗待遇,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为566万元。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特别待遇

  为方便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就医,长春医保加快推进全市医保经办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下放门诊特殊疾病审批权限,让参保患者实现了审批就医“零跑动”。

  从谋划到行动,从审核到落地,此项工作的改革只用了5个月的时间。今年7月初,长春市医保将《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下放到各定点医院征求意见函》下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得到相关医院的反馈后,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资质审核。10月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相关资质的考核工作全部完成。11月14日,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批工作全面下放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2018年年初至今,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达到3.8万人次,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为68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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