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依据吉林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18年省直生育护理补标准调整为4200元。
省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依据吉林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18年省直生育护理补标准调整为4200元。
特此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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