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同步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根据《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缴纳长期护理保险。
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同步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按试点地区工作进程,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同步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单位、财政专项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方式筹集基金。
1.城镇职工。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机制,单位和个人均需单独缴费。试点阶段,可通过调整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结构方式予以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个人账户划转部分不计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试点阶段,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2.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财政分担比例为5:1,个人缴费部分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补助1:1的比例进行资金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加大当地财政补助力度。
3.灵活就业。城镇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部分可按标准由医保个人账户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按标准单独缴费。个人缴费部分需在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用或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参加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参照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应缴费规定执行。
4.资助资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拓宽筹资渠道,引导鼓励更多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相关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城乡居民持续参保。
5.启动资金。各试点城市可按照28号文件要求,在科学测算基础上,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合理安排启动基金,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未经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安排启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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