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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龄老人补贴政策细则
2023-10-10 14:42【我要纠错】

【导语】:日前,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本办法分七章23条,分别为总则、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与审核、发放与补发、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及附则,重点内容细则详见下文。

  长春高龄老人补贴政策细则

  【补贴范围】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补贴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注: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

  【申请材料】

  申请高龄津贴时,申请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承诺书》,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人为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进行身份核实。

  【申请时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审核时限】

  •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津贴申请材料审核和信息录入。

  • 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当月月底前汇总,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方式】

  •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与长春市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比对信息,确定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资格。

  • 区级民政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要求将上一季度《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足额存入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存入补贴对象个人其他账户。

  •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 超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从本市补贴标准施行且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

  • 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

  •跨区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由迁入地负责补发;不能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区后符合条件之月起发放。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社区(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之日起满30日,从期满之月起停发高龄津贴。上述人员再度出现时,经重新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 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已故已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给予补发。

  【变更与终止】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跨区、跨市迁移户籍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地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迁入地对迁入前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差和退回。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

  •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时,按规定填写《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停发登记表》,明确停发时间及停发原因。

  •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

  •异地居住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负责登记高龄老年人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可以通过查验户口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记载时间或约定信息标记的照片等方式,每月了解一次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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