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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2023年10月1日起)
2024-02-29 13:40【我要纠错】

【导语】:2023年9月28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见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23〕5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要求,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实际住房困难,更好满足职工租房提取需求,进一步优化提取政策,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政策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区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1万元;属于多子女家庭(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的,每年提取限额为2.5万元

  2.新市民(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本人及配偶也可按照年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审核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办理提取。

  3.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且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每12个月申请提取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核定的年提取额度内,可以办理一次性提取,也可以在审核通过后的12个月内办理多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在申请提取审核时,除提交正常业务所需材料外,新市民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等户籍佐证材料;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多子女家庭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二、调整销户类提取政策

  取消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销户类提取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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