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作为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市人社部门已将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时间安排、考核打分标准等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监督。
原标题:市人社局严把“医保定点药店准入关”
作为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市人社部门推出的准入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时间安排、考核打分标准等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监督之下。
申请条件更加明确
欲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范围经营,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措施和严格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计量政策,经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乡(镇)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确保及时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
零售药店内需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资格证。
营业员需掌握医疗保险政策,熟悉所售药品特点、规格及有关规定,能正确介绍药品特点、用途等。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微机设备等。同时,需建立健全购、销、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配药责任制,并按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上述条件,方有资格申请医保定点药店。
办理程序更加严谨
市人社部门推出的准入机制,在办理程序上更加严谨,条理更加清晰。
申请者须通过网络申请。符合申报定点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每家连锁药店不得超过5家分店申请)先要通过网络申报,然后,市人社局根据网络申报情况进行确认登记并在线反馈,审核情况可在申报时限内通过网络查询。
8月4日~8日,申请者须进行材料报送和资料审查。已通过确认登记的零售药店需填写《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并按照网络反馈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城区内零售药店向市人社局医保处报送)。
8月11日~9月30日,将对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考核。市人社局将组织人员统一进行实地考核,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并进行评分。
10月8日~10日,将进行零售药店初步评审。市人社局在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医保网络承受能力,按照评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初步意见。
10月13日~17日及10月20日~22日为网络公示和确认公布阶段。零售药店名单将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同时,征求市药监局意见,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下发文件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违规或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在整体申报和考核评审过程中,市人社局将按照确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如发现申报药店的申报资料存在违规或虚假信息,两年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此外,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已有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及综合检查,特别是通过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健全定点零售药店的退出机制。
市人社局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中止、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