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去年11月起,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并规定了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10种不动产类别,及两种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区别。
自2016年11月20日起,,长春市人民政府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根据规定,共有10类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详细信息可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长春市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包括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有权机构已经依法核发的权利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只要产权不发生变化,就不需要换新证,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