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长春已经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长春商业贷款可以改成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 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注:1、借款人应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职工;2、借款人及配偶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最长不超过39年。
申请商转公贷款方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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