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市公安局1月发布《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通告中提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长春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长春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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