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8月29日,长春公积金发布《关于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的通知》,本调整自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解读详见正文。
调整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应调整。
调整事项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此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调整要求
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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