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到一起的,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同一区的,可由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区但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由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情形,需满足上述情形后再提出申请。
(三)侨民持永久居留证、港澳台人员持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1年以上(含1年)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保障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区级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并调整本区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下列情况家庭收入核算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因怀孕、哺乳(最长时限不超过24个月)、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照护无劳动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家庭收入。
(二)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供养费全部豁免。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低保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且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船舶等交通工具,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家庭成员日常代步用的价值3000元以下(含3000元)摩托车(电动车),每个家庭可免除1辆;家庭成员名下已报废或已无法使用机动车辆无法注销车籍的、拥有的非自用机动车辆无法变更车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方式认定。
(三)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
(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手机端“吉事办-社会救助”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生活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但是未申请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并协助办理。
办理地址
长春市委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626
电话:0431-88991114
德惠市委
地址:长春市德惠市惠民路与惠兴街交汇处
电话:0431-87222137
九台市委
地址:长春市九台市九台大街69号
电话:0431-82335287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低保指导标准
长春低保最低指导标准
长春市城市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70元,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00元。
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
城市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770元、660元、620元和560元,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500元、470元、440元和410元。各地根据所属档次,科学合理制定2024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全省城市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70元,包括长春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6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公主岭市、延吉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20元,包括德惠市、榆树市、磐石市、桦甸市、伊通县、东辽县、东丰县、通化县、柳河县、集安市、前郭县、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
4.第四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包括白山市、白城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吉县、舒兰市、蛟河市、双辽市、梨树县、通榆县、辉南县、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乾安县、长岭县、扶余市、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
全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00元。包括长春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7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农安县、榆树市、公主岭市、永吉县、桦甸市、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双辽市、梨树县、东辽县、东丰县、通化县、辉南县、集安市、临江市、扶余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40元。包括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伊通县、柳河县、江源区、抚松县、长岭县、乾安县、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
4.第四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包括白城市、长白县、靖宇县、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前郭县、图们市、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