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有何标准?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职工如何确定基本收入?
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另,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的工资支付问题本条参照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主动与职工联系,及时掌握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情况,关心关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复工或休息休假,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拟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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