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详见正文。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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