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下调。下调标准详见正文。
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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