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134元。现对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一、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284元。
二、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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