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长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已申请“委托直付”方式提取的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的申请),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代际互助:在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还可就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
二、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5.代办材料:受托代办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受托人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受托人为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受托人为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业务证明材料
1、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2、提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提取首付款的,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 号)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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