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具体见正文。
目前长春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7%。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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